原招標公告中第3.2項“項目負責人:須具有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證和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且為本單位正式員工(提供勞動合同及社保中心出具的2016年3月以來的養老保險證明);”
現變更為:“項目負責人:須具有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證或注冊測繪師和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且為本單位正式員工(提供勞動合同及社保中心出具的2016年3月以來的養老保險證明);”
原招標公告中第3.3項“投標人2014年1月1日以來具有類似項目業績(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類似業績是指基坑監測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0萬元及建筑物沉降觀測工程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10萬元的業績合同);”
現變更為:“投標人2014年1月1日以來具有類似項目業績(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類似業績是指基坑監測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10萬元及建筑物沉降觀測工程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10萬元的業績合同);”
其他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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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