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中:
1.4.1 (5)項目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檢察機關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書》(出具告知函的時間須在2017年05月26日至06月01日內有效,查詢對象包括企業法人、項目總監及委托代理人);
現變更為:
1.4.1 (5)項目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檢察機關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書》(出具告知函的時間須在2017年05月26日至06月02日內有效,查詢對象包括企業法人、項目總監及委托代理人);
原資格要求:
投標人須為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或綜合甲級資質。
現變更為:
投標人須為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需同時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乙級資質)或綜合甲級資質(需包含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和電力工程建設監理乙級資質)。
招標文件其余內容不變。
濮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