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是采購主體(以下為采購人)有償獲取產品或服務(合格供方)等資源的經濟活動。采購人不僅在交易本身,還包括事前的策劃及事后的驗證、監督和糾正等。其投入最大,也是最大的受益方。但是,如采購過程方法及資源選擇不合適,甚至出現重大失誤,則也是最大的風險承擔者。 所采購的產品和服務較簡單信息充分時,采購風險較低。當涉及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技術和自然資源影響時,在市場經濟模式下需要規范采購過程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在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基礎上,實現資源的相對合理配置。這就是當今國內外廣泛采納的“招投標”采購方式。其特點是可在更大的范圍尋求資源配置,降低采購風險。有關這方面的法規制度、規范、標準、案例等等,已有眾多成熟的可借鑒的內容,本文不再贅述。但是,在涉及某些特定領域,信息量充分,合格供方數量不足等情況下,采用“招投標”方式采購,受多種規范形式約束,往往存在事倍功半,效率低下等弊端。這樣“非招標”采購,就成為一種重要的采購方式。 關于“非招標”采購方式,在政府采購方面已對“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等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有關方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都在各自角度,探索和實戰。本文以個人經驗,談幾點理解和認識,供大家參考,力求“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大型基礎設施等,必須采用“招投標”采購方式,如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則屬于違法行為,將承擔法律風險。 二、“非招標”方式采購,政府方采購在這方面已作出了許多規定,并積累了一些經驗。其它采購人,可借鑒這些規定和經驗,結合各自項目特點,采納相應合理的變通形式,優化采購過程。 三、“非招標”采購方式與“招投標”采購及其它傳統采購方式,形式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的基礎上,追求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最佳的“性價比”。并不是簡單生硬的“物美價廉”。如果采用“非招標”方式限制了潛在合格供方。降低了優化機會,則不如采用“招投標”采購方式。在綜合考慮時間、成本等因素的影響,在掌握必要信息量條件下,“非招標”方式采購簡便、高效優勢十分明顯。 四、選擇合適的評審專家十分重要。 他們在“文件審核”、“資格認定”、“談判”、“詢價”“解決爭議”等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彌補某些 “漏洞”或提出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議”及有價值的“咨詢”參考。“非招標”方式中,常有些涉及商業技術秘密或時間緊迫,或周邊環境社會 復雜等情況,有綜合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與特定核心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的“專家組”,共同合作配合有關方一定會為采購過程起到保障和“補臺”的作用。 五、“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文件主要內容及關鍵商務技術指標應在事先明確,以避免標準不一,引發爭議。必要時可以事先與有關各方先行“技術交流”,提前統一平臺。 六、“非招標”采購方式,靈活簡便,但在規范形式上“必須保障”“公開、公平、公正”基本原則。
山西省評標專家庫專家 馬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