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部署,9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并對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做好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提出要求,對已取消保證金資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的清退返還,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此外,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通知》中,同建筑業密切相關的主要有以下4類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
征收標準: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返還時間: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約保證金
征收標準: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返還時間: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三、工資保證金
征收標準: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返還時間: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
征收標準: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征收程序: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返還時間: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